沈阳婚姻调查

打假维权

发布时间:2015/7/20 17:09:56

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 14 种商品为伪劣商品:

1.失效变质的

2.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

3.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

4.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

5.掺假使假,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

6.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

7.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

8.为有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和产地的

9.及时使用而未表失效时间的

10.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编号、有效时期的

11.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、含量而未标明的

12.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证明处理品字样的

13.剧毒、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

14.为标注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


上一页:商业信用调查

下一页:雇员忠诚调查

返回
咨询热线:13840003063
网站地图(xml / html